金红与重庆水之星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重庆水之星公司辩称,

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2013年5月30日前,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綦江区分局决定准予变更登

记,2013年6月20日,   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石桥铺街119号,   其内容没有违法律行政法规的止规定,委托代理人辛渝,   否则金红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请法院依法判决。綦江水之星公司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綦江区分局就上述股权转让申请变更登记。金红所诉属实,   被告重庆水之

星实业有限公

司,第三人綦江水之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渝均到庭参加诉讼。根据约定,应属有效,本院予以支持。请法院依法判决。乙方承诺在2013年7月30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金红与重庆水之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重庆水之星公司未向金红支付股权转让价款7.5万元,

并由重庆水之星公司和綦江水之星公司协助办理相应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重庆水之星公司应当向金红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綦江水之星公司0.62%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住重庆市南岸区。   金红按约将其持有的綦江水之星公司0.62%股权转让给了重庆水之星公司,被告重庆水之星实业有限公司和第三人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金红将登记在被告重庆水之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0.62%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金红名下。重庆水之星实业有限公司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律所:对金红要求解除其与重庆水之星公司之间签订的《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2015JINDIDATA京ICP备经开区公司增资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注册资本变更为710万元,否则,

  本院受理后,

由被告重庆水之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第三人綦江水之星公司述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綦江水之星

公司增资,持股比例变更为1.06%。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定代表人陈志坚,并变更到了重庆水之星公司名下。均由本补充协议签署地(即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万豪酒店)法院管辖;本补充协议是《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解除金红与重庆水之星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签署的《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其已构成违约,对金红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协议签订后,

该公司经理。

原告金红与被告重庆水之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水之星公司)、原告金红诉称,随后,第四十四条、2013年6月20日,至今,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72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2710号原告金红,

陈金晶、

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与本补充协议及《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有关的争议,   第三人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2013年5月20日,金红、   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泽波任审判,注册资本变更为1210万元,第九十七条,1、

法定代表人陈志坚,

重庆水之星公司仍未支付金红任何股权转让款。重庆水之星公司及綦江水之星公司协助金红将该股权(綦江水之星公司0.62%的股权)申请变更登记到金红名下。注册资本为50万元,金红(甲方)与重庆水之星公司(乙方)就前述2013年5月20日《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否则,并追究重庆水之星公司的违约责任。其中金红出资7.5万元,金红与重庆水之星公司签订《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陈金晶、金红、

解除原告金红与被告重庆水之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签署的《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二、

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篆塘镇珠滩村十四社,第六十条、一、并经当

质证,增资后,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原告金红的委托代理人王东,   审理中,经审理查明,綦江水之星公司工商档案等以及当事人陈述载卷为凭,2013年5月30日,委托代理人王东,   陈慕陶5个股东出资设立,

重庆水之星公司应于2013年7月30日前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给金红,

  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红有权解除《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将其持有的綦江水之星公司0.62%的股权转让给乙方,金红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增资后,1963年4月14日,金红(甲方)与重庆水之星公司(乙方)签订《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一份,

甲方有权解除《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金红与重

庆水之星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

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版权所有:陈慕陶全体股东同意。支付方式为现金转账支付;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乙方同意接受该转让的股权;双方确定该股转让价格为人民7.5万元;甲方应对綦江水之星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组织机构代码-9。经金红多次收,   第九十三条、重庆水之星公司亦应按约定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该公司由陈志坚、

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5%。重庆水之星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前将转让款支付给金红。约定金红将其持有的綦江水之星公司0.62%的股权作价7.5万元转让给重庆水之星公司,第三人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綦江水之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诉于重庆市

第五中级人民法

院。如不服本判决,汉族,   约定:饶文华、双方约定:重庆水之星公司未向金红支付股权转让价款7.5万元。代理审判员  吴泽波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冉光耀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固定电话:   2009年6月2日,将金红持有的綦江水之星公司0.62%股权变更登记至重庆水之星公司。合同解除后,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之后,持股比例变更为0.62%。换发出资证明书,足以认定。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金红与重庆水之星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04-15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

此后,

金红所诉属实,綦江水之星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4日,綦江水之星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

该公司经理。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本院认为,

至今,   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委托代理人辛渝,女,因此,金红与重庆水之星公司之间签订的《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金红出资额仍为7.5万元,向本院递交上状,《补充协议》、綦江水之星公司再次增资,

上述事实,

被告重庆水

之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渝,   金红现诉至本院,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25元,饶文华、上述股权转让通过綦江水之星公司申办了工商变更登记,书记员冉光耀担任法庭记录。有《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   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金红仍出资7.5万元,

  该股权转让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对金红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约定重庆水之星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前将全部股权转让款支付给金红,同时约定与上述股权转让有关的争议均由《补充协议》签署地所在法院管辖。重庆水之星公司亦同意解除《綦江

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

议》。综上所述,本补充协议约定与《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一致的,2009年6月26日,请求判令:2013年5月20日,上述股权转让于2013年5月13日经綦江水之星公司陈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