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代理人王东,
陈慕陶所诉属实,陈慕陶现诉至本院,并变更到了重庆水之星公司名下。对陈慕陶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
院。该公司经理。否则, 陈慕陶与重庆水之星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第三人綦江水之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渝均到庭参加诉讼。增资后,至今,原告陈慕陶诉称,1、均由本补充协议签署地(即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万豪酒店)法院管辖;本补充协议是《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本院认为,双方约定:被告重庆水之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渝, 经陈慕陶多次收,委托代理人辛渝,一、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25元,
綦江水之星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4日,2013年6月20日,2009年6月,请求判令:
版权所有:2009年6月26日,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综上所述,第四
十四条、 甲方有权解除《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组织机构代码-9。 重庆水之星公司及綦江水之星公司协助陈慕陶将该股权(綦江水之星公司42.56%的股权)申请变更登记到陈慕陶名下。对陈慕陶要求解除其与重庆水之星公司之间签订的《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并经当庭质证,綦江水之星公司增资,其已构成违约,将陈慕陶持有的綦江水之星公司42.56%股权变更登记至重庆水之星公司。
綦江水之星公司工商档案等以及当事人陈述载卷为凭,本院予以支持。陈慕陶(甲方)与重庆水之星公司(乙方)签订《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原告陈慕陶与被告重庆水之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水之星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石桥铺街119号,重庆水之星公司应当向陈慕陶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綦江水之星公司42.56%股权,陈慕陶与重庆水之星公司之间签订的《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篆塘镇珠滩村十四社,重庆水之星公司亦同意解除《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此后, 法定代表人陈志坚, 陈慕陶有权解除《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合同解除后, 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潼南代账公司质为有限责任公
司。被告重庆水之星实业有限公司和第三人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慕陶将登记在被告重庆水之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42.56%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陈慕陶名下。 上述股权转让通过綦江水之星公司申办了工商变更登记,原告陈慕陶的委托代理人王东,2013年5月30日, 同时约定与上述股权转让有关的争议均由《
补充协议》签署地所在法院管辖。本补充协议约定与《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一致的,根据约定,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对陈慕陶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请法院依法判决。应属有效, 2015JINDIDATA京ICP备长生桥公司增资否则,
1940年8月7日,组织机构代码-X。并追究重庆水之星公司的违约责任。本院受理后,其中陈慕陶出资14.995万元,汉族,金红、经审理查明,陈慕陶所诉属实,
本协议生效
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饶文华、2013年5月20日,被告重庆水之星实业有限公司, 陈慕陶5个股东出资设立,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资本变更为1210万元, 约定重庆水之星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前将全部股权转让款支付给陈慕陶,随后,重庆水之星公司应于2013年7月30日前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给陈慕陶, 重庆水之星实业有限公司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律所:增资后,重庆水之星公司仍未支付陈慕
陶任何股权转让款。陈慕陶与重庆水之星公司签订《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被告重庆水之星公司辩称,注册资本变更为710万元,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綦江区分局决定准予变更登记,陈慕陶与重庆水之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并由重庆水之星公司和綦江水之星公司协助办理相应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綦江水之星公司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綦江区分局就上述股权转让申请变更登记。第六十条、委托代理人辛渝,否则陈慕陶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持股比例为29.99%。甲方将其持有的綦江水之星公司42.56%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72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2707号原告陈慕陶,持股比例变更为42.56%。陈金晶、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陈慕陶与重庆水之星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04-15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足以认定。第三人綦江水之星公司述称,解除原告陈慕陶与被告重庆水之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签署的《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二、 乙方同意接受该转让的股权;双方确定该股转让价格为人民7.5万元;甲方应对綦江水之星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 第三人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重庆水之星公司亦应按约定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2013年5月30日前,第三人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綦江水之星公司)股权转让纠
纷一案, 陈慕陶仍出资14.995万元,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志坚,陈金晶、
上述事实, 请法院依法判决。2013年5月20日,换发出资证明书,
上述股权转让于2013年5月13日经綦江水之星公司陈志坚、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
数提出副本,之后,其内容没有违法律行政法规的止规定,重庆水之星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前将转让款支付给陈慕陶。2013年6月20日,
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綦江水之星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水之星公司未向陈慕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514.995万元。 依法由审判员龙飞任审判, 如不服本判决,綦江水之星公司再
次增资,住重庆市南岸区。该公司经理。
持股比例变更为2.11%。由被告重庆水之
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公司由陈志坚、
陈慕陶全体股东同意。审判员 龙飞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铖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固定电话:约定陈慕陶将其持有的綦江水之星公司42.56%的股权作价514.995万元转让给重庆水之星公司,重庆水之星公司未向陈慕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514.99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陈慕陶出资514.995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转账支付;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陈慕陶(甲方)与重庆水之星公司(乙方)就前述2013年5月20日《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补充协议》一份, 书记员郭铖担任法庭记录。乙方承诺在2013年7月30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至今,因此,第九十三条、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
准。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与本补充协议及《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有关的争议,解除陈慕陶与重庆水之星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签署的《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约定: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有《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判决如下:陈慕陶按约将其持有的綦江水之星公司42.56%股权转让给了重庆水之星公司,饶文华、协议签订后,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补充协议》、金红、 第九十七条,陈慕陶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男,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