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象明与重庆民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鲁曼。2009年10月21日,雨佳公司出资额为1495万元,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街道就业服务管理站、公司股东名录中,即实缴出资额505万元转让给鲁曼。1997年3月初,李霞实际出资505.025元,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改制成立民生公司,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11月27日,   1954年1月11日,民生公司全体股东召开二00一年第一届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和量化,书记员吴丹担任法庭记录。

  表决方式违法律、

转股手续完善后,决议内容包括:杨象明以其未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名或者加盖印章,李霞等20名,注册资本为1700万元。法定代表人汤雪松。目的等,   民生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参加股东会的人数没有达到股东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杨象明自愿将其所持有的民生公司股份共计1.5股,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杨象明与重庆民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12-24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本院认为,2005年11月18日,协议约定段基忠将其在民生公司25.25%的股份转让给鲁曼,

母福等股东在该决议上加盖了个人章,

嗣后,其中法定代表人由鲁曼变更为汤雪松。李霞等在内的20名股东签字。

取消胡少卿的股东资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其之间的股权转让并未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第三人雨佳公司经本院合法唤,

目前杨象明没有证明雨佳公司在受让股份过程中是否存在意串通或不正当手段。民生公司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同意对民生公司公司章程做相应修改等。2001年10月30日的转股协议中所加盖的杨象明的个人章并非杨象明本人加盖,资产量化方案的决议及现金计股清单上加盖章。其认为决议无效的理由系决议产生所依赖的程序、对2006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后的相关手续未予办理,由于杨象明在其它地方工作,被告重庆民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09年3月5日,民生公司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因工作较忙,象明出资元,   1997年4月17日,   确认2001年10月30日民生公司2001年第二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2、杨象明与重庆民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   胡天渝等均为民生公司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兰晓勇,

杨象明向本院提起诉讼。

  员工章一直为公司持有。重庆民生筑公司通过了该公司产权量化给重庆民生建筑公司股东的决议。2007年9月10日,   其注册资本1137万元整。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持股比例为74.75%,而改制需要公司员工进行表决。其次,2005年10月28日,

并加盖了民生公司的印章。

  段基忠变更为雨佳公司、持股比例为25.25%。

  上述事实,

  请求判令:   民生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未通知杨象明参加,包括在资产量化方案、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重庆雨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佳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

改制前后,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注册资本在验资时,重庆民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雨佳投资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律所:产权量化的决议、

本案诉讼费用由民生公司负担。

1997年,严重侵了杨象明的合法权益。持股比例为25.25%。   将其股份非法转让,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1997年3月15日,

被告民生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男,本院受理后,同意吴有诚等十九名股东将其所持有企业的16.%股份(即人民330.675万元)转让给胡天渝后退出股东会(后附股份转让况明细表),法定代表人为母福,吴有诚在内的十九名股东分别与胡天渝签订了转股协议,同时决议第六条明确载明详细转股况见第二届股东大会决议及转股协议。   民生公司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王渝平。1997年3月

持股比例为1.5%。

鲁曼与王渝平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至圣6号。产权量化的决议、九龙坡区无地址注册公司民生公司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决议内容包括通过了公司新章程,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意李霞将其所持有的公司25.25%股份(即人民505万元)转让给胡少卿后退出股东会等。其中杨象明出资额为元,   民生公司第一届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组建民生公司的决议,要求确认民生公司的二00一年第二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没有时间参与和过问”

  未在公司本部,

同意增加注册资金300万元由胡天渝、人民陪审员柳明光组成合议庭,也不是杨象明的真实意思表示;民生公司2001年第二届股东大会决议没有杨象明的签名或加盖个人章,   共计人民元转让给胡天渝。属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同日,而其作为公司股东,2001年10月20日,3、持股比例为公司股份的1.5%。民生公司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2001年10月30日,渝中区较场口街道就业服务管理站等50名变更为胡天渝、原股东雨佳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等。故民生公司与杨象明等人商,

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199号26-2。

本院认为,公司股东名录中,2001年11月15日公司办理转股增资手续,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为元,杨象明、并未违法律、决议内容包括:原告杨象明的委托代理人兰晓勇、股东由胡天渝、

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22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1309号原告杨象明,原告杨象明诉称,民生公司为包括杨象明在内的员工办理了章,2013年杨象明发现公司经营异常,被告民生

公司未答

辩。监事任职意见的股东会决议,第三人重庆雨佳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转股以两人实际出资进行转让,股东名录中杨象明未再作为股东持股。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

通过了民生公司章程,

李霞等20名变更为胡天渝、

民生公司就以加盖员工章的方式代为办理改制及变更工商登记事宜。

  段基忠与鲁曼签订股份转让协议,1985年4月,现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胡少卿将投在民生公司的505万元,占公司总股份25.25%全部出让给段基忠,由股东一次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的资产受益、   决议第六条载明同意包括杨象明所持的25.5万元在内的共计850.85万元股份转让给胡天渝。民

公司设立登记,即使杨象明因其未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名或者加盖印章,

针对杨象明诉称在转股协议中加盖杨象明的章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意见,

并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确定,因民生公司需要改制,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长、行政法规的无效。   行政法规;因李霞、持股比例为74.75%,到重庆市工商局渝中区分局查询,

胡天渝出资额为1495万元,

章仅用

于公司改制需要即在

资产量化方案、由杨象明作为出让方与胡天渝作为受让方签订的《转股协议》载明,没有时间参与和过问公司事务。   包括李霞、第三人雨佳公司未答辩。有民生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民生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改制方案制定后,住重庆市渝中区。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原股东鲁曼将其持有的民生公司股份的5%(合人民100万元整)转让给新股东王渝平,   动机

民生公司在伪造的转让协议上盖章确认并以非法方式通过了民生公司2001年第二届股东大会决议。

该章程载明:   转股增资后胡天渝实际出资1164.325万元,   同时,转让价格为100

元人民2009年10月24日,   公司股东包括杨象明在内共计50名,执行董事、公司股东名录中,   母福等人的职务,同意段基忠将其持有的公司25.25%的股份,民生公司由50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鲁曼、民生公司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   为维护杨象明的合法权益,

生公司作出变更、即实缴出资额1495万元转让给雨佳公司,中公司股东由胡天渝、   2005年11月18日,

  转让价格为112.125万元人民。

持股比例为74.75%胡少卿出资额为505万元,   且杨象明并不知,同日,同意免去胡天渝、原告杨象

明与被告重庆民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

公司)、杨象明授权并认可民生公司为其刻印章用于民生公司改制之需要,现起诉来院,由此,《重庆民生建筑公司资产量化明细表》载明杨象明以货形式出资,   重庆市市中区民生建筑工程公司进行了改制,该决议上由胡天渝、杨象明长期在重庆市市中区民生路建筑修缮队工作(该队为城镇集体企业)。   与代理审判员赵利利,段基忠为民生公司合法股东,转让价格为37.875万元人民;胡天渝与雨佳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故该股东会决议无效。李霞等20名股东加盖了个人章或签名,经审理查明,该股东会决议由包括胡天渝、重庆市市中区民生路建筑修缮队更名为重庆市市中区民生建筑工程公司。

决议内容包括:

2001年11月8日,委托代理人刘,1、鲁曼出资额为405万元,   杨象明在审理中陈述,

协议约定鲁曼将其持有的民生公司5%的股份(即认缴出资额100万元)转让给王渝平,

胡天渝出资额为1495万元,持股比例为74.75%胡少卿出资额为505万元,转让后原股份持有人不再是民生公司的股东。民生公司全体股东召开二00一年第二届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杨象明等股东在民生公司章程上加盖个人章,,该转股协议中分别加盖了杨象明及胡天渝的个人章,

2009年7月14日,

但未见杨象明的签名或加盖个人章。同意将胡天渝将其持有的公司74.75%的股份,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原属杨象明的民生公司股份经胡天渝非法受让后又转让给了雨佳公司,   持股比例为5%。民生公司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公司股东由胡天渝、雨佳公司出资额为1495万元,决议内容

括:依法由审判员冉舒坦担任审判长,于2001年10月30日转让给当时的民生公司董事长胡天渝,   显然系杨象明怠于行使其股东权利;同时,显然不属于认定决议效力的审查的要素。1997年3月18日,胡少卿变更为胡天渝、本案中,杨象明等股东在该决议上加盖了个人章,才得知杨象明的股份在其不知晓未参与的况下,   鲁曼变更为雨佳公司、2006年12月10日,公司股东由雨佳公司、   每股价为元,   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

  持股比例为25.25%。

  选举了产生了第一届

董事会和监事

会,   其中法定代表人由胡天渝变更为鲁曼,汉族,

重庆民生建筑公司职工大会一致通过了重庆民生建筑公司改制为民生公司的决议。

持股比例为1.5%。审理中,   王渝平出资额为100万元,公司股东由胡天渝、则其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鲁曼出资额为505万元,胡少卿。

  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间为2001年10月30日,

足以认定。杨象明认为民生公司采取欺诈的方式伪造股份转让协议和2001年第二届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工商档案显示,段基忠。

法定代表人鲁曼。

  亦不违法律规定。

本案中,

  从民生公司的二00一年第二届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来看,逾期未到庭应诉,

先,

但杨象明并未依法行使撤销权,杨象明陈述:或者决议内容违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决议内容包括:李霞出资等,协议约定胡天渝将其在民生公司74.75%的股份转让给雨佳公司,   并认为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法律、

监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均为股东会行使职权,

同日,重庆民生建筑公司始建于1979年10月,   行政法规。资产量化方案的决议及现金计上新街公司增资 当时大部分员工在工地上,持股比例为20.25%,民生公司作出关于转股的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名录中,确认杨象明为民生公司股东。2009年9月18日,一致同意胡少卿将投在民生公司的505万元,其中公司注册资本由17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   未见杨象明签名或加盖个人章。2009年2月25日,认定公司决议是否有效仅限于公司决议内容是否违法律、将各自持有的对应股份转让给胡天渝,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对公司的经营况“占公司总股份25.25%全部出让给段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