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所律师认为,
本所律师认为,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如无别说明,并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如发生税务部门就公司整体变更事宜追缴个人所得税的,不存在现时或潜在的股份权属纠纷。 ①2007年6月3日,为公司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次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且属于募投资基金的机构股东已经履行了募投资基金的登记备案程序;公司自然人股东均为中国公民, 的挂牌条件。 2007年4月股权转让实际上为解除二者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评估和验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存在法律法规或其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形。
公司设立及历次增资的程序完备、充足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的要求,股东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对股东的访谈, 公司机构股东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公司在有限公司阶段的历次出资均已履行了股东会决议、 第一部分
1”本所律师认为,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发起设立公司,增资程序合法、”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沈剑山、3.子公司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合法合规(1)重庆康达根据重庆康达的工商登记档案并经查验,公司“公司历次出资的出资形式、自然人股东提供的
居民、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电话(Tel):公司不存在出资瑕疵。 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2.公司股权变动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股东出资真实,股东之间无纠纷及潜在纠纷。有效。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010-网址:除上述李波涛与颜晓英曾存在过代持关系但现已解除外, 股东名册及现行有效章程并经查验公司机构股东的基本证照、 评估及验资等审验况详见《法律意见书》新能的设立”修改公司章程、
七/(二)公司的股权变动)已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了出资,,
,章程(合伙协议)、 ” 。合法、本所律师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其将无条件按时、康达新能()补充法律意见书1作者:匿名来源:2.股本变化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档案、 历次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并经查验,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发起人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有效。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的康达有限截至2012年7月31日的净资产出资。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审计、沈沉、
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的目的使用,本所律师认为,。
比例均合法、核查表等资料,460万元货100%0%第三次增资2007.11.145, (二)出资的合法合规1.出资的真实、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股东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
律师对股东的访谈,1、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资料一同上报,
公司全体股东具备担任股东的适当资
格。且均已缴足。
沈沉承诺承担颜晓英的补缴义务)(3)公司设立时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形根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010-/真(Fax):形式及相应比例2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七/(二)公自康达有
限设立以来共发生了五次股权转让(详见《法律意见书》)司的股权变动” 比例如下:2015-07-30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国枫律证字[2015]AN092-2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BeijingGrandwayLawOffices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邮编:,合规。 本所律师认为,历次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并
经查验,历次出资的验资报告、公司各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周辉、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3)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日期:(三)公司设立与变更1.公司设立(1)设立(改制)的资产审验况经查验,货出资占出资后无形资产出资占出资项目验证日期出资额出资形式注册资本比例后注册资本比例次出资2001.08.1660万元货100%0%第一次增资2005.11.16800万元货100%0%第二次增资2006.10.131,合规。创立大会一致通过了公司发起设立方案,本次股权转让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本所律师认为,并经主管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修改公司章程、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是由康达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3公司,
七/(二)公司的股权变有限设立以来共发生了四次增资(详见《法律意见书》)动”公司历次出资的形式、工商变更登记等必要的法律程序。一、(其中沈剑山承诺承担陈海燕的补缴义务,本所律师认为,综上, 康达有限成立时、资产评估及验资况符合有关法律、www.grandwaylaw.com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国枫律证字[2015]AN092-2号致:
)《馈意见》(一)股东适格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足额予以缴纳。故其暂未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没有因此取得现
金收入,4(四)股权1.股权明晰(1)根据李波涛与颜晓英的书面确认,工商变更登记等必要的法律程序,(2)根据公司股东出具的书面声明及本所律师对股东的访谈,公司股东历次出资(详见《法律意见书》四/(一)康达有限的设立、公司自康达“经查验,根据公司其他股东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访谈,公司设立时不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形。 历次出资的验资报告、3.出资是否存在瑕疵根据工商登记档案、历次增资均已履行了股东会决议、 公司自康达有限设立至今没有发生过减资。本所律师认5为,公司“ 2005年11月及2006年11月李波涛的出资实际上均为代颜晓英出资。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本次挂牌相关况进一步《馈意见》)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渝名长生桥公司增资 重庆市工商局出具“本站导航股权明晰、有效,罗向)已承诺,公司股权清晰, 2.出资的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四/(二)康达设立过程中的审计、其投资公司的行为符合其经营范围和章程(合伙协议)的规定,公司的设立过程经具备相关资质的审计、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存在代持的形。
(2)公司设立(改制)时自然人股东纳税况根据自然人股东陈述,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历次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并经查验,符合“
公司历次增资已履行必要程序,公司签署了《重庆康达新能源有限公司章程》。重庆进出口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625万元货100%0%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合法合规有关问题(“本所律师认为,由于公司整体变更前后注册资本并未增加, 历次股权转让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评估和验资机构进行审计、重庆康达设立时履行了如下程序: 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合法合规,